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 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1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0,195,2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9.1341%。 2、会议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446,3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8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9,748,8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9.095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80,2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52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 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3、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7项,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其中第4项、 第6项和第7项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董事会 2022 年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1 度工作报告》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监事会 2022 年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2 度工作报告》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2 年度财务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3 决算报告》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于 2022 年度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利润分配的预案》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19,27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97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022 年度报告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5 及其摘要》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于调整部分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募投项目募集资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金投资总额并将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节余募集资金投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19,27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资新项目的议案》 份的99.97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关于部分募投 同意1,040,19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项目结项并将节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余募集资金永久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补充流动资金的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19,27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议案》 份的99.97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李寿双 经办律师: 田夏洁 经办律师: 梁靖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