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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利集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山华利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两个专门委
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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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
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董事会提出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二)审定、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批准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六)考核、评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七)考察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并提出任命或解聘的意见;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解决和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部门履行监督与评价职
能;

    (十)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十一)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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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签字表决。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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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委员,
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各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否则会不利于公司或投
资者利益的,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同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现场会议需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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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
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实施。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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