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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3- 036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
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 371 号高
境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607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施泽淞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96,049,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38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96,001,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
份 49,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0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
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00%;反对 4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惠、洪赵骏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