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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的公告2023-05-31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3-039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
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姚印政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姚印政先生由于
个人原因辞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
任何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姚印
政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姚印政先生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的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即2025年8月1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印政先生未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湖州尤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权益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045%股份,
其配偶及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姚印政先生在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姚印政先生辞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相关规定及有关承诺进行管理。

     姚印政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姚印政先生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上市以
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
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情况

     为保证公司的日常运作及公司财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陈磊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査,公司
董事会同意聘任冯骏先生担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冯骏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姚印政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

   2、《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附件:冯骏先生简历

       冯骏,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复旦大
学,历史学学士。1992年7月至1995年8月在上海日用五金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兼
企管专员;1995年8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经
理秘书兼企管专员、分厂助理厂长、投资部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董事会授
权代表;2006年3月至2008年7月就职于日本FAITH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和上海诚
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行政总监、投资及
法务总监;2008年7月至2018年2月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8年3月起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
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湖州尤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权益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60%股份;冯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冯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