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2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 30 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1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9,285,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73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6,3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925,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36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8,929,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0%; 反对 355,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69,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444%;反对 355,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5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议案如下: 5.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4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23%;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高欢、姚晓芳两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