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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4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8.79 元
/股调整为 8.675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8.675 元/股的价格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赵振基                  晏 莉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