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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封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7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
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
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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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
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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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
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需修改,由
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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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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