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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合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0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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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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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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