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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熔电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30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
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