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20125】 致: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张家港中环海 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在张家港市锦 丰镇合兴华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君三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8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3,819,8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9,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无法到会的独立董事张金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8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1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曹宗盛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王丽娇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 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