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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百泽: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2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
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1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
关联参股公司(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
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
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
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2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经管理部做好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
查、监督。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经管理
部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
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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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4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
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内
部处分,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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