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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小泉: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张小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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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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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
职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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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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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5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7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
关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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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相关会
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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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免除
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进行通知。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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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
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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