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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7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人数、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7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55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建华                    王宏宇                       郭欣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