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25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3-059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
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邮政编码:311107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
权权益所必需。 权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 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 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
公司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 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 说
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意。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不
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
时 应 当 配 合 监 事 会自 行召集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
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时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书面反馈意见。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
的同意。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 的同意。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
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履行 配合披露等义
务。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券交易所备案。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面提交召集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书 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 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 告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
新的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新的提案。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
委托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
内容。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 理由。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式
由。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式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 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午 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
午 3:00。 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 会作出报告。
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
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 公 司 发 出 年 度 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和说明。 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解散和清算;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 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股权激励计划;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九)(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额行使表决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数 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 作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 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 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董 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 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者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提 名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审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者合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 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 会进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 立董事的权利。但前述提名人不得提
会选举。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
二分之一。 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监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 举。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 的表 立董事的权利。
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 前述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 权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 、监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 拥有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
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
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
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
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 选 的表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 票制 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 知该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 投票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 权等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 事、监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 的所 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 自拥有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位董 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既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 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 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
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 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 票权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
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 投票制
独 立 董 事 的 选 举 亦 适 用 本 条规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告知该
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 别选 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
举。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 每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数,
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
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 投票权
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 立 董 事 的 选 举 亦 适 用 本 条规
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 分别选
举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
到期未清偿;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 担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职务。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
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五)或者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或
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
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 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
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 董事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 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
分之一; 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 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独立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 当在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 当在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 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 当按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 应当按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
设置;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 副总 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总经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 事会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 董事 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
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 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
度; 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 并听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其意见;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 度;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 公司股份的事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公 司股份的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 项;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专 门 委员会工作规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 交易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 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准)占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的 10%以上;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 对外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 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 的对外
作出。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 董事会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 审议批准。
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
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 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拟与关 联法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拟与 关联法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 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
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专人送达、邮 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专人送达、邮
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通过。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
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 少 保存
年。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 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
相 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
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 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 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 进行一
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 进行 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 流情况
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 流情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 低比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 低比 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
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 年实现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 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将根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将根 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 未来正
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 来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 具体现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 体现 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
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 利润分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 润分 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前述比
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 述比 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六)项所述规
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六)项所述规 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虑 所处行业特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 策: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 处理。
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 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 事会认
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 提下,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 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 配,由
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和程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和程 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 年度结
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 度结 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
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能提交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 述利润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 配方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 的意见和诉求。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 分配
和诉求。 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 分配 数表决通过。
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
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监事会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 事会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进 行沟通和交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 做出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行沟通和交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 配预案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三)项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 做出 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 途,监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 预案 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三)项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股
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 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
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 ,经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
独 立 董 事认 可 后方 能提 交 董事 会审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 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提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
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 出席 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重 大 变 化 而 确 需 调 整利 润分配政策
上通过。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
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 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监事会应 当发表
重 大 变 化 而 确 需 调 整 利润分配政策 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 会审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所的有关规 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并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 之二以上通过。
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
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分配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进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后生效。 后生效,修订亦同。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
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修改《公
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
其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变更备案事宜,最终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