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精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52023-12-15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
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
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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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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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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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五条 当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
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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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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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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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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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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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
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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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
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
通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
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
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
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第四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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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
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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