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22219-7-O-6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口 武汉 香港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22219-7-O-6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地点变更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运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 D 栋 3 楼精灵王国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汪建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地点变更公告》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11,969,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31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 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2.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09,14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5387%;反对股数 2,822,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4613%;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7,971,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8330%;反对股数 2,822,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673,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516%;反对股数 2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484%;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498,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388%;反对股数 2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12%;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6,581,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5%;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5%;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 405,382,972 股。 9.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1,96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2%;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78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股数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程 _________________ 吴一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