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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严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的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已
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重大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2.17%,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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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
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草
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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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60.00 万股(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后,预留
授予数量由 50.00 万股调整为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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