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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康股份: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8-22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更好地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
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登记审批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
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按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
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
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证券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