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294 号 致: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拓新药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包挺昱、梅笑(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新乡 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46)、《新乡拓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及《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公 告编号:2023-056),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00 在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 2 法律意见书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点在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823,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073,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04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750,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84%。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代理人共 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96,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5%。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咸生林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 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议案 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4.《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董监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杨西宁、王秀强回避表决该议案。 同意:13,724,95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关于<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9,82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8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 —————— 包挺昱 —————— 梅笑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