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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12-09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拓新 药 业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 战 略 委员 会 工 作 条例




                           2023 年 12 月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拓新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必要时,委员会可委托专
业机构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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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
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
的意向性文件,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洽谈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召开前 10 日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
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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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委员、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2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并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
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
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