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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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
所接受争光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为争光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以及 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争光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争光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
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
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争光股份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 书的
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争光股份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争光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 律文
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争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权益的授予对
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
划,因此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前明确。由于公司在上述期
间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届时预留权益将失
效,因此公司决定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 19.2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争光股份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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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志芳
负责人:颜华荣 付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