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1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内部进行
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提名委员会进
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汇报。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由所有委员
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书,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
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
签署。该决议可以传真、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