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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01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子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钟水东                      朱智伟                 左英魁




                                                时间:2023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