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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2023-10-25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8.5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