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2023-10-25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不涉及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公司已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
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股份。公
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已经合法拥有标
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
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股份,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独立
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短期内可能会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但从发

展角度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