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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邦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6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
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                    李焕荣                     刘妍




                                                      202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