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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艺科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2023-07-06  

                                                    证券代码:301113       证券简称:雅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御道

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道创投”)、浙江朗

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股份”)、上海智鼎博能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智鼎”)共同投资设立金华

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

出资 1,020 万元,御道创投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1 万元,朗迪股

份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020 万元,上海智鼎作为有限合伙人认

缴出资 510 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认缴出资额尚

未缴纳,合伙企业尚未正式成立,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

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

性。

    2.关联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07 月 0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

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

    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8G47LHXA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都大厦 40 楼东侧

4001 室(自主申报)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胡颖

    成立日期:2021-09-24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胡颖持有 50%股权,程昶宇持有 10%股权,叶金攀

持有 20%股权,上海六瑞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
陈远明持有 1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胡颖。

    关联关系: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金攀持有御

道创投 20%股权外,御道创投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利益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与其他参与此次

投资的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72911。

    (二)有限合伙人

    除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3223P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高炎康

    成立日期:1998-03-09

    注册资本:18,565.1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叶轮机械、通风设备、电子产品、厨房设备、家用电

器、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加工;电动机、

发电机及其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炎康持有 52.52%股权。

    2.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53730A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东 1225 幢(A 楼)

A711 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12-20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

询(以上咨询均不得从事经纪),市场信息调查与咨询(不得从事社

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1、有限合伙人:宁波绿河嘉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 99%股权;

    2、普通合伙人: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股权。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金华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
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投资规模:2,551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

有限公司

     5.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 333 号 333 世纪大厦 1502

室

     8.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各合伙人具体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姓名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比例
                                               (万元)
御道创业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0      0.0392%
(永康)有限公司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20.00     39.9843%
份有限公司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20.00     39.9843%
限公司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510.00     19.9922%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定登记的信息为准。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经营期限及基金存续期限

     1.根据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

资企业的股权,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2.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取得营业

执照之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或提前结束基金存

续期限。

       3.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9 年,其中前 1 年为投资期,后 8 年为退

出期。存续期自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登记备案之日起

算,存续期届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项目退出情况自行决定延长

一次存续期,但本次延长不超过 1 年;经过前述延长后,如合伙企业

存续期仍需要延长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姓名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比例
                                                 (万元)
御道创业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0       0.0392%
(永康)有限公司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20.00     39.9843%
份有限公司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1020.00     39.9843%
限公司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
                     有限合伙人    现金出资      510.00     19.9922%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            —        2551.00       100%

       (三)出资进度

       出资进度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确定。

       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各自当期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募集账户。

       (四)投资业务

       1.投资范围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投资领域为新能源
产业,投资对象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未上市企业。

     2.投资方式

    2.1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对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进行直

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权投

资等。

    2.2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

付的现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市

场基金、AAA 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进

行管理。

    3.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不得:

    (1)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期货

及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

    (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

议项下安排的 1 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

资退出日,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 20%);

    (3)直接投资于房地产;

    (4)进行资助、捐赠;

    (5)可转换债权投资额合计不超过实缴金额的 20%;

    (6)将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等回收的现金用于再投资。

    4.举债和担保限制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若可用资金无法满足拟投资项目的需要,
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除经代表全部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外,

本合伙企业不可举借债务。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5.投资决策程序

    5.1 由基金管理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5.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审慎原则,对合伙企业投资

进度进行适度掌控,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收益率。

    6.投资后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会同投资团队

共同落实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工作应涵盖以下内容:

1)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流沟通,定期对

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所处行业和市场的分析,及时了解被投资

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2)其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对在被投资企

业中担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当出现重大不利情况的危机

管理等;

    3)投资退出,退出方案的要素及制定、决策程序和执行流程。

    4)投资保障措施,涉及业绩承诺、回售权、优先认购权、随售

权等安排的落实。

    7.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有其他规定的,

合伙企业应遵守所适用的相关规定。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全部可分配现金(历次投资项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应

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应在对应的项目正常退出后

的 30 日内,将分配方案披露于所有合伙人,合伙企业应确保在披露

分配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分配顺序和方式如下:

    (1)返还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

实缴资本;

    (2)门槛回报:返还各合伙人实缴资本后,基金收到可返还投

资人的现金收入中,按照实缴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

全体有限合伙人取得相当于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照

单利年化 8%计算所得的门槛回报(下称“门槛回报”) ,门槛回报

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对相应已退出的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的每一

付款日次日起到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止;

    (3)二八分配: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回报后,基金收到可返还

投资人的现金收入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中的 20%,剩余 80%由全

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资

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

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

伙人会议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
合伙人会议决定。

    若本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

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

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

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

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

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款

进行了现金分配。

    2.税务事项

    合伙人所获分配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如法律要求(或合伙

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本合伙企业将根据

法律规定(或税务部门要求)进行代扣代缴。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

    3.1 若亏损在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由全体合伙人按

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3.2 若亏损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由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六)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上市公司对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

处理。

    (七)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及基金管理人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

视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

的权利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

的代表行使。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

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

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

经营宗旨和目的。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

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

具有约束力。

    2.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如果管理人出现失联、被依法取消管

理人资质或注销管理人登记,或被依法注销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本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更换管理人。在管理人
完成更换前,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安排(包括与托管人就合伙

企业托管事宜的沟通)应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本有限合伙企业妥善维护基金资产,依法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在本协议项下职责不因被适用自律措施而免

除。

    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3.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

    3.2 系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权利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

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

权,包括但不限于:

    4.1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2 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4.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

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4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

款凭证;

    4.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4.6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4.7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

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

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

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8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4.9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

的其他行动;

    4.10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4.11 变更其委派至合伙企业的代表;

    4.12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5.1 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欺诈或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

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执行事务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将执行事务合伙

人除名。全体有限合伙人在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可决定接

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没有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合伙企

业进入清算程序。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5.2.1 全体有限合伙人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决定同时

作出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5.2.2 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
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第 5.1 条被除名的,合伙企业将除名通

知送达被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依据第 5.2 条被更

换的,第 5.2 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且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执

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自除名生效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

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有继任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情况下,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交接合伙事务。

    6.责任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亦不

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

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7.关联交易识别、决策及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将为合伙企业提供优质项目资源支持;为充

分利用该等资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向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购买或出售投资标的等。

    全体合伙人在此同意并认可,尽管本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

管理人以及他们的合伙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

上进行,但在业务运营中仍可能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产生实际或

潜在的冲突。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将有关关联交易提交给合伙人会议批准,

由合伙人会议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善意公正地管理及解决,合伙人会议中如为有关

交易关联人的成员应当进行回避,在论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公允评估投资标的价值、采取严格保障措施的基础上,经合伙企业

2/3(含)以上合伙人同意后作出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原则上将统一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进行披露。本有限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被视为从

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

    8.资金非托管安排

    8.1 非托管安排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及确认,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

    8.2 募集账户监督

    合伙企业将在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机构开立基金募集监督账户

及合伙企业的专用财产账户,全体合伙人需要将认缴出资款项支付到

募集监督账户,再由募集监督账户将全部认缴出资款项划转至专用财

产账户后,方可对外投资及使用。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项目退出收益

应当支付到专用财产账户,待分配方案具体确认后,再将投资收益从

专用财产账户支付到募集监督账户,再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8.3 保证基金财产安全措施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操作

合伙企业的对外付款及划款。普通合伙人应当定期将合伙企业的投资

付款情况及财务情况向全体合伙人进行信息披露,有限合伙人有权对

合伙企业的对外付款情况进行监督。
    9.基金维持运作机制

    9.1 若基金管理人因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有限合伙企业能力而

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失联、被吊

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注销管理人登记或被撤销管理人资格,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全体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接到该通知后 5 个

工作日内尽快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指定新的基金管理人;若全体

合伙人就确定新的基金管理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基金应进入清算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处置、变现基金财产。

    在继任的管理人到位前,原管理人仍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

定,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在管理人更换期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维持本有限

合伙企业运营,并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妥善处理在此期间的各项事宜。

    9.2 已注销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持基金运营

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保

障基金财产安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3 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

自律措施而免除。

    (八)退出机制

    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上市或并购退出。

    (九)公司对本次的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

    在做好公司主业的前提下,整合各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充分利

用专业机构的投资能力和项目资源,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高公司资

金运作效率和收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多

的价值。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作各方尚未签署合伙

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

投资回收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

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

险。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负责

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

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督、建

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针对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

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时刻关注政

策变化、市场情况,寻找优质项目,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

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短期内对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预计长期将有助于公司

投资端利润增加,将会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亦未在投资基金中任

职。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

联交易。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金华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07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