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6 证券简称:益客食品 公告编号:2023-119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北侧(益客总部二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田立余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陈洪永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34,853,4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4.58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4,249,37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4.4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04,0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374,66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52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70,5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9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04,0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4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2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7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10 月)》。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2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7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 年 10 月)》。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2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7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 年 10 月)》。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18,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9,2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93%;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 年 10 月)》。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18,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9,2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93%;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 年 10 月)》。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润城资产签署<资产租赁合同> 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18,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9,2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93%;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润城资产 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2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7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1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张霞、柴颖超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