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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3-12-16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
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2.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00 元/股。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