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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1  

                                                    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8月0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8月01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8月
01日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8月01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开区上倪路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立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203,0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8.93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52,141,2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09%;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800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800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以
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8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30%;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8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30%;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张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8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