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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8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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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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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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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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