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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建电子: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5-12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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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进行单笔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公司在前述投资完成后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
     (二)新产品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进展;
     (三)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涉及到内部审计事项的,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
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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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
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
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
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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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