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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4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2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的制度,明确募集
        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3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4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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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5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6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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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7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8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9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10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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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11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12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13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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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15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
         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16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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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风险投资。

第17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18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6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
         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19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20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方案,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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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21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形式。

第2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24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2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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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26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
         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
         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27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
         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
         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9
第2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30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31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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