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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奕东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4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3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4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5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6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7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8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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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9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10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11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12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13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14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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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16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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