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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下 简称“ 《 证 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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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00 如期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临麒路 12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 安礼伟
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本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相关事项详见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
份总数 4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226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7,809,2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0.78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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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名,代表
股份总数 6,85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74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 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 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
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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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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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陈一宏




                                                        叶嘉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