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腾亚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5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3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1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维波                    王兴松                   安礼伟




     戚海平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