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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9月)2023-09-28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
表监事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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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能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
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3 天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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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
答提问。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
提出会议议题。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事由;
    2、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电话、
电子信息、电子邮件、快递、传真)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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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
次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
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
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当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
式及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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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
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
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时,监
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
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
“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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