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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纳智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5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292,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25%。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田雅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4月15日
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3月29日至4月8日,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2022年4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
情况说明》。

    (四)2022年4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2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

    (八)2022年6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公司完成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22年6月22日。

    (九)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取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
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十)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
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
年6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6月21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售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除限售条件。
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
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3]230Z1358 号 审 计 报告,公司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647,498,872.90 元
 第一次解除限售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
                                               较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529,582,537.98
                  不低于 20.00%。
                                               元增长 22.27%。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标考核条件。
 第二次解除限售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不低于 44.0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第三次解除限售   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不低于 72.8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
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
情况如下: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
                                             共 23 名,23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为“合格”,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
  合格          1.0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
  不合格        0                            除限售的股数×1.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
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标准系
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
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
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9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24人调整为23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74万股调整为73万股;预留权益数量
由16万股调整为17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40)、《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2021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20.00元/股调整为19.30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三)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届满12个月,且
公司尚未明确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已失效,故
公司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取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的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
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解除限售人数:23人。

    (四)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25%。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
                                       获授的限
                                                  限售期可解   剩余未解除
                                       制性股票
 项 目                                            除限售股份   限售数量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万股)
                                         股)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朝晖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0           12           18
钱律求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3          1.2          1.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21
                                                           40             16            24
                    人)
                      合计                                 73           29.2          43.8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
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
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相关
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
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
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根据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
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