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更新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一、《问询函》之问题 1 第(2)、(5)问 ...................................................................... 3 二、《问询函》之问题 2 第(3)、(7)问 ....................................................................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更新稿)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有 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广州市 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 2023 年 6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审核函〔2023〕020100 号《关于广 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 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函》”)。为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本 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一)》,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披 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审核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 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法 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问询函》之问题 1 第(2)、(5)问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生产销售,所属行业为橡胶 和塑料制品业(C29)。2023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8,952.98 万元,较上 年同期下降 15.53%;最近三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期变动分别为 76.54%、 -24.28% 、 -54.35% 和 -19.60% ,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17.14% 、 10.14% 、 7.58% 和 8.49%,逐年下降。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 13,205.65 万元、-12,869.59 万元、-5,433.60 万元和 1,346.67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1,055.89 万元、9,148.64 万元、 15,783.40 万元和 14,922.5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1%、9.06%、 14.22%和 12.92%;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32,269.94 万元、32,239.85 万元、 31,953.57 万元和 28,180.36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51.95%、47.14%、 57.78%和 50.66%,占比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9,649.53 万元、23,952.00 万元、 24,059.29 万元和 23,026.17 万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41%、 23.72%、21.68%和 19.94%,2021 年末存货同比增长较大;公司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54,632.71 万元、64,645.11 万元、 64,032.17 万元和 67,919.8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30%、 49.61%、49.12%和 234.59%,占比较大。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1,000.86 万元,为低风险、收益较稳定的银行 理财产品;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790.34 万元,主要为公司预付长期资产 的购置款,皆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2)结合客户和供应商结算方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为负、短期借款占比较高等情况是否会对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来是否存在债券兑付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5)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 计划;说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区间、预付长期资产的购置款具体情况等; 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 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以及截至 2023 年 6 月末的银行授信情况;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各期末的应收票据构成及明细;核查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末已发行上市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相关利率,并据此测算本次可转债未来的利息偿付需求; 2. 获取并核查发行人银行理财产品明细及对应合同;核查发行人其他非流 动资产明细; 3. 核查发行人其他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财务报表科目的明细情况,并分析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以及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 (二) 核查意见 1. 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情况 (1)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短期借款的影响 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影响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03,739.77 90,719.68 78,564.12 收到的税费返还 1,248.72 - 7.57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405.24 1,345.46 604.2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6,393.73 92,065.14 79,175.93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00,817.65 94,886.10 81,123.32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405.30 5,289.75 5,482.63 支付的各项税费 1,876.54 3,021.33 3,510.9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727.83 1,737.55 2,264.6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1,827.32 104,934.74 92,381.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33.60 -12,869.59 -13,205.65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05.65 万元、-12,869.59 万元和-5,433.60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客户较多采用票据结算, 部分票据贴现后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导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现金较低;而采购方面供应商结算周期较短,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现金金额较大,客户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及周期存在差异,导致发行人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具体情况如下: A. 发行人客户较多采用票据结算,部分票据贴现后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 导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主要分布在家电和汽车领域,相关领域的营业收 入占发行人改性塑料产品销售收入的 80%以上,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多为家用电 器、汽车领域的大型制造企业,包括美的集团、海信集团、苏泊尔、格兰仕集 团、平伟汽车、富诚集团等,该等客户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但普遍采用集团 化经营,有一定的资金管理需求,要求供应商给予一定的信用期,并且较多使 用票据进行结算,因此发行人的销售存在一定的收现回款周期,2020 年末、 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15%、50.44%和 49.93%。 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取得票据用于背书转让及贴现。对于 贴现的票据,根据发行人会计政策,发行人对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 在贴现时予以终止确认,贴现金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其他信用等级一般的 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贴现金额计 入筹资活动现金流,不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 因此,由于下游客户存在一定的信用期并且较多采用票据结算,并且部分 票据贴现现金流计入筹资活动的影响,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较低。若考虑上述票据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收到的现金及票据与当期营业收入 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103,739.77 90,719.68 78,564.12 的现金① 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② 29,698.78 35,172.17 27,899.24 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贴 - 5,862.72 14,851.29 现融资③ 收到的现金及票据合计 133,438.55 131,754.58 121,314.65 ④=①+②+③ 营业收入⑤ 130,351.14 130,308.15 110,816.20 比例④/⑤ 102.37% 101.11% 109.47% 根据上表,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加上 背书及贴现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9.47%、 101.11%和 102.37%,较为稳定,与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的趋势基本一致。 B. 发行人下游供应商包括部分大型石化企业,付现周期较短,导致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多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81,123.32 万元、94,886.10 万元和 100,817.65 万元,付现金额较高,主要系发行人供应商 主要包括中国石化、中海壳牌、中国石油等大型石化企业,发行人主要向其采 购未经改性的合成树脂,该等供应商主要采用款到发货或现款现货,并以银行 转账为主的结算方式,同时,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销售规模整体呈现持续 上升的趋势,采购早于生产、销售环节,也导致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付的现金较多。 根据前述分析,发行人上游主要包括大型石化企业等供应商,一般采取款 到发货等结算模式,结算周期较短;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家电、汽车企业,该 等企业存在一定的信用期,并且较多以票据与发行人进行货款结算,存在一定 收现回款期,因此,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收付款周期及结算方式存在差异, 并且发行人对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资金计入筹 资活动现金流,不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受此影响,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低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 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若考虑 发行人各期背书及未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情况,发行人收到的现金及票据合计 金额分别为 121,314.65 万元、131,754.58 万元和 133,438.55 万元,与发行人营业 收入的增长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收款项主要来源于美的集团、 海信集团、格兰仕集团和富诚集团等家电、汽车领域的企业,相关客户普遍具 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回款及承兑情况良好,账龄普遍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内, 发行人取得的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 不会对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短期借款的影响 经 核 查 ,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的 短 期 借 款 金 额 分 别 为 32,269.94 万 元 、 32,239.85 万元和 31,953.57 万元和 28,180.36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51.95%、47.14%、57.78%和 50.66%,主要为银行信贷融资及未终止确认的票据 贴现融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短期借款占流动负债的比例较高,主要系发行人在 2022 年 3 月上市前,融资渠道较为有限,主要通过自身经营积累和银行信贷融资满 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所致。但另一方面,发行人已与相关信贷银行 均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短期借款的金额和占比均较为稳定, 发行人各项融资业务正常进行,按时还本付息,滚动授信,不存在逾期尚未偿 还的银行贷款。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获得并尚未使用的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为 39,242.27 万元,授信额度充足,流动性风险较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短期借款占流动负债比例较高的情况不会对本 次发行可转债的本息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及保障措施 ①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同花顺 iFinD 数据统计,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上市(按上市日 期口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情况如下: 时间 市场平均利率 市场最高利率 市场最低利率 第一年 0.31% 0.50% 0.20% 第二年 0.51% 0.80% 0.30% 第三年 0.95% 1.20% 0.40% 第四年 1.57% 2.80% 1.00% 第五年 2.09% 3.50% 1.30% 第六年 2.56% 3.60% 1.80%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 万元, 假设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及到期时均不转股,按上述利率进行测算,本次可转 债利息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支付测算 时间 平均利息 最高利息 最低利息 第一年支付利息 77.50 125.00 50.00 第二年支付利息 127.50 200.00 75.00 第三年支付利息 237.50 300.00 100.00 第四年支付利息 392.50 700.00 250.00 第五年支付利息 522.50 875.00 325.00 第六年支付利息 640.00 900.00 450.00 合计 1,997.50 3,100.00 1,250.00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最高市场利 率测算,存续期内每年支付的利息金额分别为 125.00 万元、200.00 万元、300.00 万元、700.00 万元、875.00 万元和 900.00 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697.58 万元、6,416.92 万元和 3,449.45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854.65 万元。 因此,根据上述测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的利息。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预计产生的增量现金流量与债券偿付分析 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建设期为 2 年,达产期为 3 年,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预测,项目投资未来现金流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T+1 T+2 T+3 T+4 T+5 T+6 T+7 T+8 T+9 T+10 T+11 现金流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87,752.89 营业收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固定资产回收 7,050.20 流动资金回收 15,083.59 现金流出 7,901.88 11,618.12 29,153.93 52,096.07 61,860.18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建筑投资 7,901.88 3,550.12 - 设备投资 - 8,068.00 - 增量流动资金 - - 6,009.12 6,048.04 3,026.43 - - - - - - 付现经营成本 - - 23,144.81 46,048.0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税金及附加 - - - - 155.70 172.98 172.98 172.98 172.98 172.98 172.98 支付增值税 - - - - 1,297.52 1,441.49 1,441.49 1,441.49 1,441.49 1,441.49 1,441.49 税前净现金流量 -7,901.88 -11,618.12 -2,906.29 399.22 3,758.92 6,624.10 6,624.10 6,624.10 6,624.10 6,624.10 28,757.89 税前累计净现金 -7,901.88 -19,520.00 -22,426.29 -22,027.07 -18,268.16 -11,644.06 -5,019.95 1,604.15 8,228.25 14,852.35 43,610.24 流量 注 1: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 20 年,预计净残值率为 5%,年折旧额为 499.06 万元;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 10 年,预计净残 值率为 5%,年折旧金额为 678.28 万元; 注 2:固定资产回收金额=(固定资产投入金额-资产购置增值税额)-累计已计提的折旧,下同; 注 3:流动资金回收金额=各期增量流动资金之和,下同。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假设 6 年后(T+6)出现极 端情况,需要强行变现本项目以偿付本次募投项目金额本息,则本次募投项目 自身偿付能力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T+1 T+2 T+3 T+4 T+5 T+6 现金流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93,639.58 营业收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65,619.10 固定资产回收 - - - - - 12,936.89 流动资金回收 - - - - - 15,083.59 现金流出 7,901.88 11,618.12 29,153.93 52,096.07 61,860.18 58,995.00 建筑投资 7,901.88 3,550.12 - - - - 设备投资 - 8,068.00 - - - - 增量流动资金 - - 6,009.12 6,048.04 3,026.43 - 付现经营成本 - - 23,144.81 46,048.03 57,380.53 57,380.53 税金及附加 - - - - 155.70 172.98 支付增值税 - - - - 1,297.52 1,441.49 税前净现金流量 -7,901.88 -11,618.12 -2,906.29 399.22 3,758.92 34,644.58 如上表预测数据,假设 6 年后(T+6)出现极端状态需要强行变现本项目来偿 还本息,当年可变现现金流为 34,644.58 万元,高于最后一年需要偿付的按最高 利率水平计算的债券本息金额合计 25,900.00 万元(其中本金 25,000.00 万元,最 后一年按最高利率水平 3.60%计算的利息 900.00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覆盖可转债利息 及本金,债券到期无法偿付的风险较小。 ③ 发行人具备一定的整体偿债能力 A. 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2023/0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比率(倍) 2.08 2.01 1.48 1.41 速动比率(倍) 1.66 1.57 1.13 1.09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产负债率(合并) 47.06% 45.53% 63.30% 63.3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1,620.34 7,033.88 10,598.26 11,448.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2.13 3.01 4.42 6.90 注:各指标计算方法: (1)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5)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呈持续上升趋势,短期 偿债能力有所增强;资产负债率受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影响,2022 年末有所下降, 整体来看,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 数均保持在一定的水平。 B. 本次可转债发行将优化发行人的资产结构和流动性,提升偿债能力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 元(含本数),假设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可转债完成顶格发行,对发行人资产 负债结构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按资金投放项目并全部转换 按募集资金总额[注 1] 项目 2023/03/31 [注 2] 债券总额 发行后 债券总额 发行后 流动资产 115,491.62 25,000.00 140,491.62 6,000.00 121,491.62 非流动资产 32,116.76 - 32,116.76 19,000.00 51,116.76 资产总额 147,608.38 25,000.00 172,608.38 25,000.00 172,608.38 流动负债 55,628.29 - 55,628.29 - 55,628.29 非流动负债 13,831.86 25,000.00 38,831.86 - 13,831.86 负债总额 69,460.15 25,000.00 94,460.15 - 69,460.15 净资产 78,148.23 - 78,148.23 25,000.00 103,148.23 资产负债率 47.06% - 54.73% - 40.24% 流动比率 2.08 - 2.53 - 2.18 累计债券余 - - 31.99% - - 额/净资产 注 1:“按募集资金总额”分析,系假设按顶格发行,获取募集资金全部计入“货币资金”; 注 2:“按资金投放项目并全部转换”分析,系假设按顶格发行,按发行人计划的募投项 目使用资金,即 19,000.00 万元用于“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6,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金”,并假设可转债全部转换为股票。 a.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假设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 25,000.00 万元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全部发行完 成,累计债券余额占 2023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 31.99%,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十三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三、关于第十 三条‘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和适用”项下“本 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b. 可转债发行对资产结构及流动性的影响 假设可转债按计划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完成顶格发行,发行后收到全部募集 资金存放于银行账户,则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由 47.06%增加至 54.73%,资产负 债率虽有增加,但仍处于正常水平,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将从 2.08 提高至 2.53, 发行人的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升;假设可转债按计划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完成顶 格发行,发行后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投放,并假设已发行可转债全部 转换为股票,则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由 47.06%降低至 40.24%,发行人的资本结 构将得到优化,偿债能力有所提升,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将从 2.08 提高至 2.18, 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流动比率与发行人 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金发科技 67.51% 1.12 道恩股份 34.13% 2.65 普利特 64.22% 1.27 国恩股份 54.66% 1.58 沃特股份 53.69% 1.43 南京聚隆 49.59% 1.42 平均 53.97% 1.58 聚赛龙-发行可转债之前 47.06% 2.08 聚赛龙-发行可转债之后 54.73% 2.53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聚赛龙-发行可转债之后按募投项 40.24% 2.18 目使用并假设全部转换成股票 注:数据取自上市公司 2023 年一季报。 如上表数据所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良好;发行人的流动比率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如果此次可转债发行成功,按募投计划投放,并成功转换为股票, 则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与流动性将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将促进发行人 健康发展。因此,如果本次可转债成功发行,将优化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和流动 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整体偿债能力,能够保障本 次可转债本息的偿付。 ④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为 15,923.44 万元,发行人期末的应收款项主要来源于美的集团、海信集团、格兰 仕集团、富诚集团等家电、汽车领域客户,回款及兑付情况良好,其中,期末 应收款项融资为 32,385.01 万元,主要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 票及美易单等电子应收账款凭证,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发行人亦可根据资金 需求通过票据贴现快速回笼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能够有效保 障本次可转债本息的偿付。 ⑤ 发行人综合融资渠道较为通畅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征信记录较好,发行人可以在银行、其他金融 机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融资通道较为通畅。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 较好,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获得并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 39,242.27 万元,授信额度较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综合融资能力,发行人可转 债发行后不能按时偿付本息的风险较小。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⑥ 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将会指定专人负责发行人可转债的本息偿付工 作,并在后续的筹资、投资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中,充分考虑本次可转债本息 的兑付情况,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金额制定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 计划调度。 同时,发行人未来计划进一步加强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扩大销售规模并 提升盈利水平,推动各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为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偿付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前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能够有效保 障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息的偿付,同时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风险因 素”之“三、(二)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之“7、本息兑付的风险”对相关风险 进行了充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 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 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 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 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 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各项偿债能力指标较为健康,具备 良好的整体偿债能力,同时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变现能力较强,发行人综合 融资渠道较为通畅,后续发行人计划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扩大销售规模,提 升盈利能力,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为本次可转债本息的偿 付提供保障,因此发行人未来债券兑付整体可控,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已 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本息兑付的风险”的相关风险提示。 2. 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1)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性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资的说明如下: “(一)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 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 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 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 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 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 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 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 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 的投资金额)。 (六)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 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董 事会为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六个月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 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类金融业务及投资,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 实施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③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新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④ 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借予他人款项、拆借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拆借资金余额。 ⑤ 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者拟实 施委托贷款情形。 ⑥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经核查,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为了提升 资金运用效率,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了结构性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等银行 理财产品,相关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 性投资,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 情形,不涉及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3) 相关财务报表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 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财务性投资占归属 项目 账面价值 具体项目 财务性投资金额 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比例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86 银行理财产品 - - 押金、保证金、 其他应收款 609.14 - - 员工备用金等 可供出售的金融 - - - 资产 大额定期存单及 其他流动资产 6,982.27 - - 留抵税金等 长期股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 - - - - 资 预付长期资产的 其他非流动资产 790.34 - - 购置款 其他非流动金融 - - - - 资产 合计 9,382.61 - - - ①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1,000.86 万元,均 为低风险、收益较稳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 购买金额 收益率 购买主体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起息日 到期日 类型 (万元) 区间 广州市聚 浦发银 对公结构 保本 赛龙工程 行广州 性存款产 浮动 1.30%- 1,000.00 2023/3/20 2023/4/20 塑料股份 分行营 品(一年以 收益 3.00% 有限公司 业部 下) 型 注:根据《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合同》相关约定,本产品保底收益率 1.30%,浮 动收益率为 0%或 1.50%(中档浮动收益率)或 1.70%(高档浮动收益率)。 ②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609.14 万元,主要为 各类押金、保证金、员工备用金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往来款项,不属于财务性 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03/31 项 目 金额 占比 保证金、押金 372.28 59.78% 员工备用金 178.05 28.59%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他 72.43 11.63% 账面余额 622.76 100.00% 坏账准备 13.62 2.19% 账面价值 609.14 97.81% ③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6,982.27 万元,主要 为大额定期存单及留抵税金等。其中,大额定期存单期末余额为 6,104.91 万元, 期限在一年以内,属于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 如下: 序 购买主 产品名 产品 购买金额 收益率 受托方 起息日 到期日 号 体 称 类型 (万元) 区间 广州市 聚赛龙 民生银 可转让 年化收 工程塑 行东莞 大额 1 大额存 1,000.00 2023/2/20 2025/1/20 益率 料股份 厚街支 存单 单 2.70% 有限公 行 司 芜湖聚 汇丰银 赛龙新 行(中 可转让 年化收 大额 2 材料科 国)有限 大额存 5,000.00 2022/4/29 2023/4/29 益率 存单 技有限 公司合 单 2.20% 公司 肥分行 合计 6,000.00 - - - ④ 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790.34 万元,主要 为发行人预付长期资产的购置款,用于购置生产设备、设备配件及基建工程等,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比 交易内容 1 江苏久瑞高能电子有限公司 345.54 43.72% 生产设备 2 南通金韦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337.25 42.67% 生产设备 3 安徽国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1.33 5.23% 基建工程 4 泉州市聚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23.26 2.94% 生产设备 5 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8.70 1.10% 电气设施 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比 交易内容 6 浙江精诚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6.39 0.81% 生产设备 7 安徽海畅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5.40 0.68% 生产设备 8 广州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34 0.68% 配套设施 9 其他零星付款 17.14 2.17% 设备及配件 合计 790.34 100.00% - 经核查,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 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亦不存在对外投资产 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 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 务等情形,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况,不涉 及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 资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对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的情形。 二、《问询函》之问题 2 第(3)、(7)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 25,000 万元,其中 19,000 万元用于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 6,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对现有业务的扩产,通过购置 土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建设生产基地,目前环评及土地程序正在办 理中。项目建设周期 24 个月,第 3 年开始投产,计划按 40%、80%、100%进 度分三年达产,达产后将新增各类改性塑料产能 5 万吨,预计综合毛利率为 13.54%。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塑料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7.21%、83.27%、 86.51%和 89.99%,毛利率分别为 17.37%、12.73%、10.39%和 9.75%。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35,856.46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使用 17,150.98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55.49%。其 中,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华东二期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比例为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8.60%,华南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华南二期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3) 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环评、土地等审批程序目前 的最新进展情况,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情况下是否存在项目实施不确定性, 是否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7)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 额,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 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 阅了本次募投获取环评文件的进度及程序;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 查阅《重庆市渝北区先进制造“十四五”规划》;查阅了发行人与重庆创 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聚赛龙项目投资协议》;查阅了本次募 投项目拟用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过与发行人管理层访谈等方式了解 募投项目用地取得办理进度,并获取了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 情况说明; 3. 通过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与发行人管理层访谈等 方式了解本次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 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及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核查是否 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二) 核查意见 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环评、土地等审批程序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募投 项目用地尚未取得情况下是否存在项目实施不确定性,是否会影响本次募投项 目的实施 (1)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取得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渝(北)环准[2023]33 号《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 准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 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2) 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审批程序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 区创新经济走廊,用地面积约 40 亩,发行人已与重庆市渝北区国资委下属重庆 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就发行人在渝北区投资建设高 分子材料研发制造基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将协助发行人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要素保障问题,为本次募投项目 正常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先进制造“十四五”规划》 及相关城市规划等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当地对相关地块的产业布局和城市 规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市渝北区常务会议已原则同意本次募 投项目落户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相关地块,并指示抓紧推进项目用地招拍挂工 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设。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重庆市渝北区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5 月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渝北规资条件 [2023]0006 号)。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用地位于创新经济走廊,用地面积 约 40 亩,拟用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和自然保护区,项目用地后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牌挂程序,初步预计 完成时间为 2023 年 9 月底前,具体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后接牌为 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招拍挂等程序正在有序 推进中。 此外,如募投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落实,发行人亦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一方面,发行人将积极协调当地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募投项目用地; 另一方面,发行人可在周边地区以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保证募投项目顺利投产运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将督促聚赛龙及其 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的土地法规规定,在本次募投项目动工前依法履行招拍挂 程序、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本人将协助聚赛龙及 其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相关部门及办事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推进用地审批 程序;如募投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落实,本人将积极协调重庆当地相关部门及办 事机构重新安排募投项目用地,以及在周边地区以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满足 项目用地需求,保证募投项目顺利投产运营。” 针对募投用地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三、 (一)与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无法取 得的风险”,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入与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 中,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用地面 积约 40 亩,公司已与重庆市渝北区国资委下属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就公司在渝北区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 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协助发行人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的要素保障问题,为本次募投项目正常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公司后续将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缴纳土地费用并取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预计未来公司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公司无 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本次募投项目存在需要进行建设方案调整甚至无法 顺利实施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落实 募投项目相关土地流程正在积极推进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 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件要求,参与该用地招拍挂工作的情况下,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后续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募 投项目原拟用地块,发行人将积极尽快寻找其他可用地块替代或采取其他切实 可行的措施,确保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 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无法取得的风险”的相关 风险提示。 2.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 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产生污染物的项目为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该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改性塑料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 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 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排放量 (t/a) 颗粒物 混料粉尘、破碎粉尘 3.2904 非甲烷总烃 4.6970 苯乙烯 0.2144 丙烯腈 0.0097 甲苯 0.0063 挤出、注塑废气(合并排放) 废气 乙苯 0.0150 1,3-丁二烯 0.0003 二氯甲烷 0.5052 酚类 0.0789 油烟 0.0022 食堂油烟 非甲烷总烃 0.0328 COD 2.005 BOD5 1.423 SS 1.707 NH3-N 0.204 废水 生活废水、生产废水 磷酸盐(以 P 计) 0.024 动植物油 0.315 石油类 0.018 LAS 0.280 噪声 噪声 挤出机、切粒机等设备运行 / 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 固体 收集的粉尘及不合格品等 生产过程及污染物处理过程产生 0 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 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排放量 (t/a) 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 滤料及废含油棉纱手套等 设备运营及污染物处理过程产生 0 危险废物 生活及餐厨垃圾 生活及餐厨 0 (2) 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 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保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是否能够与募投 主要环保措施及处理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能力 项目实施后所产 措施 生的污染相匹配 集气罩四至设置垂帘, 废气经集气罩进入布袋 颗粒物 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 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 废气经处理后满足 苯乙烯 《合成树脂工业污 集气罩四至设置垂帘, 丙烯腈 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 甲苯 GB31572-2015) 废气 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 是 乙苯 附及催化燃烧装置处理 1,3-丁二烯 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二氯甲烷 酚类 废气经处理后满足 油烟 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 《餐饮业大气污染 专用烟道排放 物排放标准》 非甲烷总烃 (DB50/859-2018) COD 处理后,排入市政 BOD5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 管网的满足《污水 SS 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冷 综合排放标准》 却循环水及经沉淀池处 (GB8978-1996)三 NH3-N 理后的地面清洁废水一 级标准; 废水 磷酸盐(以 P 计) 并经生化池处理。综合 处理后,排入外环 是 废水处理后通过市政管 境的废水满足《城 动植物油 网进入石坪污水处理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厂,经处理后排入朝阳 物排放标准》 石油类 河 (GB18918-2012)一 LAS 级 A 标准 处理后符合《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 噪声 噪声 排放标准》 是 局,加强设备维护 (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 废包装材料、布 固体 袋除尘器收集的 分类收集、贮存、处理 妥善处理及处置 是 废物 粉尘及不合格品 和处置 等一般工业固废 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能够与募投 主要环保措施及处理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能力 项目实施后所产 措施 生的污染相匹配 各类危险废物收集、包 废活性炭、废催 装与存储按照危险废物 化剂、废滤料及 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废含油棉纱手套 由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 等危险废物 置单位清运处理 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 生活及餐厨垃圾 及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 的单位运输处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入生产经营后仅产生少量废气、 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发行人将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废水 等污染物经过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通过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降噪措 施降低噪音,妥善处理及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及餐厨垃圾等固 体废物,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设备及设施投资金额预计为 350.00 万元,环保工程投资 金额预计为 300.00 万元,主要为集气罩、隔油池、生化池等,合计 65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针对募投项目环境保护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 素”之“(一)与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5、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风险”, 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主要进行改性塑料的生产, 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音及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物。公司已照当地环保 要求及相关污染物排放要求,规划了环保措施及处理设施,但若在未来募投项 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或未按严格标准执行环保 措施,公司仍存在因违反环保要求而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行产生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及生产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主要为与生产相关的环节,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项目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涉及环保设施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发行人已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各类 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项目实施 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在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 风险”的相关风险提示。 (以下无正文) 2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吴传娇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史一帆 年 月 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