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4-1-1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9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30 第二部分《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回复 ................................................................. 31 一、《问询函》之问题 1 第(2)、(5)问 .................................................................... 31 二、《问询函》之问题 2 第(3)、(7)问 .................................................................... 47 4-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有 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广州市聚赛 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现公司将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此,本所就公 司报告期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 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4-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调整后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 条的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 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4-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经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697.58 万元、6,416.92 万元和 3,449.45 万元, 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854.65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 资金 25,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 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 3. 经查阅《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西南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 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公司本次发行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 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以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查 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之“五、公司的独立性”),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财 4-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中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财务总监 进行访谈,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于信用 广东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网站、深交所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拟投入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参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八、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以下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二)公司本次发行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对公司 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9 月 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3.35%、63.30%、45.53%和 50.73%,保持在合理 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以 2023 年 9 月末公司 的财务数据和本次发行规模上限 25,000.00 万元进行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 后,在不考虑其他资产负债因素变动的情况下,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将上升至 57.33%,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部转股 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至 43.94%。本次发行后,发行 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仍处于合理的水平。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和 2023 年 1-9 月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56 万元、354.42 万元、9,967.82 万元 4-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1,319.61 万元,2023 年前三季度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发行人进行生产 基地建设,导致投资性现金流出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发 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本次 发行方案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对公司财务总监 进行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曾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 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 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资产、人员、 机构、财务方面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查询资料,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有比例(%) 1 郝源增 11,730,000 24.55 2 任萍 7,970,000 16.68 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有比例(%) 3 郝建鑫 2,300,000 4.81 4 东台聚合盈 1,593,040 3.33 5 粤科新鹤 1,387,604 2.90 6 粤科泓润 1,387,604 2.90 7 横琴聚赛龙 1,258,427 2.63 8 横琴聚宝龙 790,222 1.65 9 严志杰 672,000 1.41 10 吴若思 657,143 1.38 合计 29,746,040 62.26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本 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 1. 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 经营资质/证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以来,公司附属公司已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照的更新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单位 号 名称 /注册编码 91340221MA2R 2023.7.29- 1 芜湖聚 排污许可证 2023.7.16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MB136D001U 2028.7.28 4-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公司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单位 号 名称 /注册编码 赛龙 安徽科 91340221MA8N 2023.9.7- 2 排污许可证 2023.9.7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睿鑫 QUND9G001Y 2028.9.6 除上述更新情况外,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已取 得的其他生产经营资质/证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从事经营活 动。 (三)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 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 人 2020、2021、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108,162,028.53 元、 1,303,081,484.82 元、1,303,511,398.87 元、1,036,838,455.36 元,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 为 1,108,162,028.53 元 、 1,303,081,484.82 元 、 1,303,511,398.87 元 、 1,036,838,455.36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发行人的收入主 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年工商登记资料、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信 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4-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主要关联方更新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由杨辉变更为任萍; 2.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朱健民任期届满已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离职,不再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朱健民、朱健民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变为报告期内 曾经的关联方; 3. 因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补选李素玲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新增以下主 要关联方: 序号 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1 李素玲 聚赛龙独立董事 聚赛龙独立董事李素玲关系密切的家庭 2 广东凯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员控制并担任董事及高管的企业 除上文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披露的主要关联方中,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关联交易 1. 经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除其附属公司 以外的关联方之间新增如下关联交易: (1)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 7-9 月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135.10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并与公司财务 总监进行访谈,报告期内,除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4-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三) 发行人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 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前 述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四) 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 萍、郝建鑫及吴若思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自本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反关于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 (五)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 萍、郝建鑫、吴若思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本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七) 经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 并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已按要求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 4-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予以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关于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公司的确认并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2. 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发行人及其 附属公司在建工程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公司租赁房 产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 商标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商标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四) 专利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新增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授权 专利 取得 是否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申请日 公告日 类别 方式 质押 一种可控温体 2023-01- 2023-09- 实用 原始 1 安徽科睿鑫 积电阻率测试 ZL202320080411.0 否 12 19 新型 取得 箱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取得方 式合法,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 4-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上述情形外,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专利情况未 发生其他变更。 (五) 根据公司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 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运输工 具,账面净值分别为 117,218,463.56 元、4,148,590.35 元、3,373.904.90 元。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由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上述主 要财产中,除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外,其他财产不存在设定 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对其主 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将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下列重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1.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授信/ 序 承兑 授信/承兑 授信期限/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人/承兑银行 担保方式 号 申请 额度(万元) 签署时间 人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 公司提供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1 公司 资协议 4,500.00 2022/5/31 应收账款 司广州分行 FA762879130529-h 质押担保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9/23- 2 公司 平银穗投客综字 10,000.00 无 广州分行 2023/9/22 20220823 第 001 号 2. 重大借款合同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签署时间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贷款合同 平安银行股份 1 公司 平银穗投客贷字 有限公司广州 2022.9.23 1年 1,000.00 无 20220823001 第 001 号 分行 4-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签署时间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花旗银行(中国) / 2 公司 有限公司广州 / 6 个月 900.00 无 [注] 分行 注:经与公司财务总监访谈确认,公司与该银行无需签订借款合同,系通过该银行的网上银行申请借款; 经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协商一致,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已结清了与该银行之间的借款往来并 相应终止了授信协议。 (二) 经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新增如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除上文已披露合同以外的其他重大合同: 1. 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与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年度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已履行完毕及目前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 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 2. 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与前五大客户签署的年度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已履行完毕及目前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 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 3.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新增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及融资合同 如下: 授信/ 序 承兑 授信/承兑 授信期限/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人/承兑银行 担保方式 号 申请 额度(万元) 签署时间 人 同意授信通知书 2023/9/20- 1 公司 11,000.00 无 无编号 2024/9/19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2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7,48.62 2023/7/24 GCD477410120230069 限公司广州从化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保证金质押 3 公司 支行 1,110.49 2023/8/16 GCD477410120230078 担保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4 公司 993.12 2023/9/20 GCD477410120230094 5 公司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股 964.16 2023/7/28 保证金质押 4-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授信/ 序 承兑 授信/承兑 授信期限/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人/承兑银行 担保方式 号 申请 额度(万元) 签署时间 人 44180120230003840 份有限公司广州 担保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从化支行 6 公司 662.62 2023/8/31 44180120230004640 厦门国际银行股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023/8/16- 7 公司 份有限公司珠海 5,000.00 无 1510202308169364 2026/8/16 分行 授信额度协议 2023/9/7- 保证金质押 8 公司 南洋商业银行(中 5,000.00 BC2023091100000008 2024/8/11 担保 国)有限公司广州 授信额度协议 2023/9/7- 9 公司 分行 500.00 无 BC2023091100000009 2024/8/11 4. 重大借款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借 序 合同金额 款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签署时间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人 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上海浦东 1 2023.7.5 10 个月 1,100.00 无 司 82012023280787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 公司广州 2023.9.1 9 个月 1,000.00 无 司 82012023281135 分行 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 3 2023.8.16 1年 500.00 无 司 GDK477410120230156 股份有限 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公司广州 4 2023.8.22 1年 1,286.27 无 司 GDK477410120230158 从化支行 南洋商业 银行(中 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3/9/7- 5 国)有限 2023.9.7 5,000.00 无 司 BC2023092000000010 2024/8/11 公司广州 分行 玉山银行 公 / 6 (中国)广 / 6-12 个月 2,777.22 无 司 [注] 州分行 汇丰银行 公 / (中国)有 7 / 6-12 个月 12,942.42 无 司 [注] 限公司广 州分行 4-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借 序 合同金额 款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签署时间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人 招商银行 公 / 股份有限 8 / 6-18 个月 11,912.47 无 司 [注] 公司广州 分行 星展银行 公 / (中国)有 9 / 6 个月 1,610.05 无 司 [注] 限公司广 州分行 厦门国际 1 / 银行股份 / 12-15 个月 1,800.00 无 0 [注] 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注:经与公司财务总监访谈确认,公司与该等银行无需签订借款合同,系通过该等银行的网上银行申请借 款,故披露公司与该等银行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借款总额。 5. 重大担保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 保证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权人 担保额度(万元) 签署日期 担保类型 号 人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1 公司 2023 年银承汇票字 224.59 2023/7/24 0069 号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 保证金质 2 公司 2023 年银承汇票字 限公司广州从化 333.15 2023/8/16 押担保 0078 号 支行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3 公司 2023 年银承汇票字 297.94 2023/9/20 0094 号 动产质押合同 4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 192.83 2023/7/28 44180120230003840-1 保证金质 份有限公司广州 动产质押合同 押担保 5 公司 从化支行 134.76 2023/8/31 44180120230004640-1 6. 重大售后回租赁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 (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 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4-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 国网站进行查询,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 根据公司提供的三季度财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 根据公司提供的三季度财务报告并与公司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7,913,643.39 元,主要为保证金、押 金、备用金及其他;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180,229.61 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 应付暂收款及其他。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中不存在对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公 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自本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行为,不存在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重 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2023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修订的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修订《公司章程》的备案程序尚在办理中。 4-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根据事项进展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 述《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如下: 1. 公司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会议,系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共召开了二次董事会会议,分别系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 公司共召开了一次监事会会议,系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 (二) 经审查公司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董事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9 月,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民因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年,申请辞 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至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2023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选举李素 玲为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李素玲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独立董事填写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新任 4-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独立董事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公司及其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 存在不良记录,其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15%、25% 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 增值税 13% 生的增值额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 1.2% 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 房产税 12%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缴流转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缴流转税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应缴流转税税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情况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表所示: 税种 优惠事项 适用主体 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年度 企业所 高新技术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公司 报告期内 得税 业税收优惠 业所得税法》 的税率计缴 4-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税种 优惠事项 适用主体 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年度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小型微利企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芜湖聚赛龙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2020 年 业税收优惠 的通知》(财税[2019]13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 号) 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税务处罚情况审阅《审计报告》、 公司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有关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四)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 内新增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公司 金额 项目内容 依据 号 名称 (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1 聚赛龙 个税手续费返还 3.57 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23 年第 2023 年广州市第四批博士 2 聚赛龙 四、第五批博士后经费资助拟发放名单的公 3.00 博士后资助经费 示》 3 聚赛龙 党建经费 《关于配备党建活动室辅助设施设备的申请》 2.79 2023 年广州市知识产权工 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 2023 年度广 4 聚赛龙 0.60 作专项资金 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的通知》 芜湖聚 2023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专 湾沚区人民政府《2023 年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 5 36.00 赛龙 项补助资金 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分解表》 4-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公司 金额 项目内容 依据 号 名称 (万元) 安徽科 芜湖市湾沚区开发区规上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赋能 6 6.31 睿鑫 企业奖补 垂直崛起推进制造强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 安徽科 7 稳定就业补助 湾沚区助企“开门红”鼓励企业稳岗增岗政策 0.50 睿鑫 申报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 安徽科 8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 0.43 睿鑫 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根据发行人于信用广东、信用安徽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 明版)》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 理访谈、及登录“信用中国”、“信用广州”、“信用安徽”、“信用重庆”网站查询, 公司及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 行政处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以来,发行人取得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标准 GB/T 24001- 2016/ISO14001:2015)已申请续期,续期证书编号为 052912ER2,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以来,发行人取得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标准 GB/T 45001- 2020/ISO 45001:2018)已申请续期,续期证书编号为 052912SR4,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2. 根据发行人于信用广东、信用安徽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 明版)》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 4-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信用广州”、“信用安徽”、“信用重庆”网站查询及与公司总经理访谈,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没有违反市场监 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与公司总经理访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仍为 “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发生变更。 2.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谈,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以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成交确认书》,竞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发行人与重庆市 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 年 10 月 7 日,发行人按照前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续发行人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 按规定进行了披露,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情况一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之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及发展规划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4-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未有新增的 尚未审结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或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人民币 100 万以上,但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 (二) 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市监局、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查阅信用广东、信 用安徽网站开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分支机构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境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三)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信用中国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 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 罚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填写的《广州市聚赛 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郝源增、总经理郝建鑫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任萍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五) 经本所律师获得信用广东网站开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最近三年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 发行人是否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募投项 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 人重庆新设全资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通过发行人非全资控股子 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的情况。项目建成后将主要生产各类先进改性塑料产品,不 存在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审计报告》以及主要资产 科目余额表、相关协议等资料。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可能涉 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财务投资 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 项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 金额 司净资产的比例 交易性金融资产 7,030.86 - - 其他应收款 791.36 - -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1,929.51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2,342.30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合计 12,094.03 - -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7,030.86 万元, 为低风险、保本类收益凭证产品,产品期限为 155 天,属于现金管理业务,不属 于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明细 如下: 4-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到期年化收 风险 机构 品种 产品类型 期末余额 益率 类型 国泰君安证券股 保底收益不 收益凭证产品 本金保障型 7,030.86 低风险 份有限公司 低于 2.30% 小计 7,030.86 - 2.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91.36 万元,主 要为各类押金、保证金、员工备用金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往来款项,不属于财务 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09/30 项 目 金额 占比 保证金、押金 331.88 39.71% 员工备用金 489.81 58.60% 其他 14.15 1.69% 账面余额 835.84 100.00% 减:坏账准备 44.47 5.32% 账面价值 791.36 94.68% 3.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流动资产账面金额为 1,929.51 万元, 主要为大额定期存单及留抵税金等。其中,大额定期存单期末余额为 1,016.73 万 元,属于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明细如下: 序 产品 购买本金 收益率 购买主体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起息日 到期日 号 类型 (万元) 区间 广州市聚 民生银行 年化收 赛龙工程 可转让大 大额存 1 东莞厚街 1000.00 2023/2/20 2025/1/20 益率 塑料股份 额存单 单 支行 2.70%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 - - - 4. 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342.30 万元, 4-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主要为公司预付长期资产的购置款,用于购置生产设备、设备配件及基建工程等,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比 交易内容 1 南通金韦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623.82 69.33% 生产设备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 2 366.55 15.65% 购地保证金 司 3 安徽台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64.70 2.76% 生产设备 4 科倍隆(南京)机械有限公司 62.37 1.81% 生产设备 5 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1.64 1.78% 生产设备 6 广州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8.97 1.66% 基建工程 7 上海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6.66 1.57% 生产设备 8 广东同睿建设有限公司 30.50 1.30% 基建工程 9 芜湖远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64 0.63% 基建工程 10 广州市瑞佳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12.00 0.51% 生产设备 11 杭州国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11.76 0.50% 生产设备 12 芜湖鑫起起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7.92 0.34% 生产设备 13 安徽富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6.66 0.28% 生产设备 14 其他零星付款 24.12 1.03% 设备及配件 合计 2,342.30 100.00% - 根据上述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 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未从事投资类金融业务,未投资金融业务,不存 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未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未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未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不存在 4-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最近一期 末,发行人亦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三) 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审计报告》以及主要科目 余额表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等高分子新 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均来源于改性塑料领域,不存 在类金融业务或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发行方案是否为配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募集说明书》等资料。 经核查,本次发行方案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涉及配股或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五) 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 转债的计划或安排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募集说明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认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遵守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承诺,该等承诺已于《募集说明书》披 露,前述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有效;在遵守前述公开承诺的前 提下,该等主体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不会涉及短线交易。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中有 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特 别是对公司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 4-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 经审阅,本所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 已获得公司内部批准及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中关 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 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 4-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回复 一、《问询函》之问题 1 第(2)、(5)问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生产销售,所属行业为橡胶和 塑料制品业(C29)。2023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8,952.98 万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 15.53%;最近三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期变动分别为 76.54%、- 24.28%、-54.35%和-19.60%,毛利率分别为 17.14%、10.14%、7.58%和 8.49%, 逐年下降。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05.65 万元、 -12,869.59 万元、-5,433.60 万元和 1,346.67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1,055.89 万元、9,148.64 万元、 15,783.40 万元和 14,922.5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1%、9.06%、 14.22%和 12.92%;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32,269.94 万元、32,239.85 万元、31,953.57 万元和 28,180.36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51.95%、47.14%、57.78%和 50.66%,占比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9,649.53 万元、23,952.00 万元、 24,059.29 万元和 23,026.17 万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41%、23.72%、 21.68%和 19.94%,2021 年末存货同比增长较大;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 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54,632.71 万元、64,645.11 万元、64,032.17 万元 和 67,919.8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30%、49.61%、49.12%和 234.59%,占比较大。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1,000.86 万元,为低风险、收益较稳定的银行理 财产品;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790.34 万元,主要为公司预付长期资产的 购置款,皆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2)结合客户和供应商结算方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为负、短期借款占比较高等情况是否会对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来是否存在债券兑付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5)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 4-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划;说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区间、预付长期资产的购置款具体情况等;结合 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 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 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以及截至 2023 年 9 月末的银行授信情况;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各期末的应收票据构成及明细;核查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上市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 关利率,并据此测算本次可转债未来的利息偿付需求; 2. 获取并核查发行人银行理财产品明细及对应合同;核查发行人其他非流 动资产明细; 3. 核查发行人其他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财务报表科目的明细情况,并分析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以及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 (二) 核查意见 1. 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情况 (1)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短期借款的影响 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影响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03,739.77 90,719.68 78,564.12 收到的税费返还 1,248.72 - 7.57 4-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405.24 1,345.46 604.2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6,393.73 92,065.14 79,175.9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00,817.65 94,886.10 81,123.32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405.30 5,289.75 5,482.63 支付的各项税费 1,876.54 3,021.33 3,510.9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727.83 1,737.55 2,264.6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1,827.32 104,934.74 92,381.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33.60 -12,869.59 -13,205.65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05.65 万元、-12,869.59 万元和-5,433.60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客户较多采用票据结算, 部分票据贴现后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导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较低;而采购方面供应商结算周期较短,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金额较大,客户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及周期存在差异,导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具体情况如下: A. 发行人客户较多采用票据结算,部分票据贴现后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 导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主要分布在家电和汽车领域,相关领域的营业收入 占发行人改性塑料产品销售收入的 80%以上,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多为家用电器、 汽车领域的大型制造企业,包括美的集团、海信集团、苏泊尔、格兰仕集团、平 伟汽车、富诚集团等,该等客户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但普遍采用集团化经营, 有一定的资金管理需求,要求供应商给予一定的信用期,并且较多使用票据进行 结算,因此发行人的销售存在一定的收现回款周期,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50.15%、50.44%和 49.93%。 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取得票据用于背书转让及贴现。对于贴 现的票据,根据发行人会计政策,发行人对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在贴 现时予以终止确认,贴现金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其他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出 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贴现金额计入筹资活 动现金流,不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 4-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因此,由于下游客户存在一定的信用期并且较多采用票据结算,并且部分票 据贴现现金流计入筹资活动的影响,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低。 若考虑上述票据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收到的现金及票据与当期营业收入的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103,739.77 90,719.68 78,564.12 的现金① 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② 29,698.78 35,172.17 27,899.24 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贴 - 5,862.72 14,851.29 现融资③ 收到的现金及票据合计 133,438.55 131,754.58 121,314.65 ④=①+②+③ 营业收入⑤ 130,351.14 130,308.15 110,816.20 比例④/⑤ 102.37% 101.11% 109.47% 根据上表,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加上 背书及贴现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9.47%、 101.11%和 102.37%,较为稳定,与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的趋势基本一致。 B. 发行人下游供应商包括部分大型石化企业,付现周期较短,导致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多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81,123.32 万元、94,886.10 万元和 100,817.65 万元,付现金额较高,主要系发行人供应商 主要包括中国石化、中海壳牌、中国石油等大型石化企业,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 未经改性的合成树脂,该等供应商主要采用款到发货或现款现货,并以银行转账 为主的结算方式,同时,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销售规模整体呈现持续上升 的趋势,采购早于生产、销售环节,也导致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金较多。 根据前述分析,发行人上游主要包括大型石化企业等供应商,一般采取款到 发货等结算模式,结算周期较短;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家电、汽车企业,该等企 业存在一定的信用期,并且较多以票据与发行人进行货款结算,存在一定收现回 款期,因此,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收付款周期及结算方式存在差异,并且发 4-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对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资金计入筹资活动 现金流,不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受此影响,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经营 活动现金流入低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符合发 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若考虑 发行人各期背书及未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情况,发行人收到的现金及票据合计金 额分别为 121,314.65 万元、131,754.58 万元和 133,438.55 万元,与发行人营业收 入的增长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收款项主要来源于美的集团、海 信集团、格兰仕集团和富诚集团等家电、汽车领域的企业,相关客户普遍具有较 强的经营实力,回款及承兑情况良好,账龄普遍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内,发行人 取得的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 不会对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短期借款的影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 32,269.94 万元、32,239.85 万元和 31,953.57 万元和 32,064.73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51.95%、 47.14%、57.78%和 42.15%,主要为银行信贷融资及未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融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短期借款占流动负债的比例较高,主要系发行人在 2022 年 3 月上市前,融资渠道较为有限,主要通过自身经营积累和银行信贷融资满足 业务发展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所致。但另一方面,发行人已与相关信贷银行均保 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短期借款的金额和占比均较为稳定,发行 人各项融资业务正常进行,按时还本付息,滚动授信,不存在逾期尚未偿还的银 行贷款。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发行人获得并尚未使用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 81,509.47 万元,授信额度充足,流动性风险较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短期借款占流动负债比例较高的情况不会对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本息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本息偿付能力及保障措施 4-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①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根据同花顺 iFinD 数据统计,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上市(按上市日 期口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情况如下: 时间 市场平均利率 市场最高利率 市场最低利率 第一年 0.31% 0.50% 0.20% 第二年 0.51% 0.80% 0.30% 第三年 0.95% 1.20% 0.40% 第四年 1.57% 2.80% 1.00% 第五年 2.09% 3.50% 1.30% 第六年 2.56% 3.60% 1.80%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 万元, 假设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及到期时均不转股,按上述利率进行测算,本次可转债 利息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支付测算 时间 平均利息 最高利息 最低利息 第一年支付利息 77.50 125.00 50.00 第二年支付利息 127.50 200.00 75.00 第三年支付利息 237.50 300.00 100.00 第四年支付利息 392.50 700.00 250.00 第五年支付利息 522.50 875.00 325.00 第六年支付利息 640.00 900.00 450.00 合计 1,997.50 3,100.00 1,250.00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最高市场利率 测算,存续期内每年支付的利息金额分别为 125.00 万元、200.00 万元、300.00 万 元、700.00 万元、875.00 万元和 900.00 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697.58 万元、6,416.92 万元和 3,449.45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854.65 万元。 因此,根据上述测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的利息。 4-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预计产生的增量现金流量与债券偿付分析 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建设期为 2 年,达产期为 3 年,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预测,项目投资未来现金流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T+1 T+2 T+3 T+4 T+5 T+6 T+7 T+8 T+9 T+10 T+11 现金流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87,752.89 营业收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65,619.10 固定资产回收 7,050.20 流动资金回收 15,083.59 现金流出 7,901.88 11,618.12 29,153.93 52,096.07 61,860.18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58,995.00 建筑投资 7,901.88 3,550.12 - 设备投资 - 8,068.00 - 增量流动资金 - - 6,009.12 6,048.04 3,026.43 - - - - - - 付现经营成本 - - 23,144.81 46,048.0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57,380.53 税金及附加 - - - - 155.70 172.98 172.98 172.98 172.98 172.98 172.98 支付增值税 - - - - 1,297.52 1,441.49 1,441.49 1,441.49 1,441.49 1,441.49 1,441.49 税前净现金流量 -7,901.88 -11,618.12 -2,906.29 399.22 3,758.92 6,624.10 6,624.10 6,624.10 6,624.10 6,624.10 28,757.89 税前累计净现金 -7,901.88 -19,520.00 -22,426.29 -22,027.07 -18,268.16 -11,644.06 -5,019.95 1,604.15 8,228.25 14,852.35 43,610.24 流量 注 1: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 20 年,预计净残值率为 5%,年折旧额为 499.06 万元;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 10 年,预计净残 值率为 5%,年折旧金额为 678.28 万元; 注 2:固定资产回收金额=(固定资产投入金额-资产购置增值税额)-累计已计提的折旧,下同; 注 3:流动资金回收金额=各期增量流动资金之和,下同。 4-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本次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假设 6 年后(T+6)出现极 端情况,需要强行变现本项目以偿付本次募投项目金额本息,则本次募投项目自 身偿付能力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T+1 T+2 T+3 T+4 T+5 T+6 现金流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93,639.58 营业收入 - - 26,247.64 52,495.28 65,619.10 65,619.10 固定资产回收 - - - - - 12,936.89 流动资金回收 - - - - - 15,083.59 现金流出 7,901.88 11,618.12 29,153.93 52,096.07 61,860.18 58,995.00 建筑投资 7,901.88 3,550.12 - - - - 设备投资 - 8,068.00 - - - - 增量流动资金 - - 6,009.12 6,048.04 3,026.43 - 付现经营成本 - - 23,144.81 46,048.03 57,380.53 57,380.53 税金及附加 - - - - 155.70 172.98 支付增值税 - - - - 1,297.52 1,441.49 税前净现金流量 -7,901.88 -11,618.12 -2,906.29 399.22 3,758.92 34,644.58 如上表预测数据,假设 6 年后(T+6)出现极端状态需要强行变现本项目来偿 还本息,当年可变现现金流为 34,644.58 万元,高于最后一年需要偿付的按最高 利率水平计算的债券本息金额合计 25,900.00 万元(其中本金 25,000.00 万元,最 后一年按最高利率水平 3.60%计算的利息 900.00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覆盖可转债利息及 本金,债券到期无法偿付的风险较小。 ③ 发行人具备一定的整体偿债能力 A. 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2023/09/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比率(倍) 1.63 2.01 1.48 1.41 速动比率(倍) 1.26 1.57 1.13 1.09 4-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产负债率(合并) 50.73% 45.53% 63.30% 63.3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6,499.24 7,033.88 10,598.26 11,448.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3.85 3.01 4.42 6.90 注:各指标计算方法: (1)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5)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呈持续上升趋势,短期偿 债能力有所增强;资产负债率受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影响,2022 年末有所下降,整 体来看,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均 保持在一定的水平。 B. 本次可转债发行将优化发行人的资产结构和流动性,提升偿债能力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 元(含本数),假设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可转债完成顶格发行,对发行人资产 负债结构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按资金投放项目并全部转换 按募集资金总额[注 1] 项目 2023/09/30 [注 2] 债券总额 发行后 债券总额 发行后 流动资产 124,084.65 25,000.00 149,084.65 6,000.00 130,084.65 非流动资产 37,655.92 - 37,655.92 19,000.00 56,655.92 资产总额 161,740.57 25,000.00 186,740.57 25,000.00 186,740.57 流动负债 76,069.20 - 76,069.20 - 76,069.20 非流动负债 5,986.84 25,000.00 30,986.84 - 5,986.84 负债总额 82,056.05 25,000.00 107,056.05 - 82,056.05 净资产 79,684.53 - 79,684.53 25,000.00 104,684.53 资产负债率 50.73% - 57.33% - 43.94% 流动比率 1.63 - 1.96 - 1.71 累计债券余 - - 31.37% - - 额/净资产 注 1:“按募集资金总额”分析,系假设按顶格发行,获取募集资金全部计入“货币资金”; 注 2:“按资金投放项目并全部转换”分析,系假设按顶格发行,按发行人计划的募投项 目使用资金,即 19,000.00 万元用于“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6,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 4-1-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金”,并假设可转债全部转换为股票。 a.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假设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 25,000.00 万元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全部发行完 成,累计债券余额占 2023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 31.37%,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十三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三、关于第十 三条‘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和适用”项下“本次 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b. 可转债发行对资产结构及流动性的影响 假设可转债按计划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完成顶格发行,发行后收到全部募集 资金存放于银行账户,则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由 50.73%增加至 57.33%,资产负 债率虽有增加,但仍处于正常水平,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将从 1.63 提高至 1.96, 发行人的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升;假设可转债按计划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完成顶 格发行,发行后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投放,并假设已发行可转债全部转 换为股票,则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由 50.73%降低至 43.94%,发行人的资本结构 将得到优化,偿债能力有所提升,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将从 1.63 提高至 1.71,短 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流动比率与发行人 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金发科技 69.55% 1.10 道恩股份 32.87% 2.64 普利特 59.39% 1.38 国恩股份 56.26% 1.63 沃特股份 41.38% 2.61 南京聚隆 55.83% 1.57 平均 52.55% 1.82 聚赛龙-发行可转债之前 50.73% 1.63 聚赛龙-发行可转债之后 57.33% 1.96 4-1-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聚赛龙-发行可转债之后按募投项 43.94% 1.71 目使用并假设全部转换成股票 注:数据取自上市公司 2023 年三季报。 如上表数据所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良好;发行人的流动比率高于同行业 平均水平。如果此次可转债发行成功,按募投计划投放,并成功转换为股票,则 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与流动性将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将促进发行人健康 发展。因此,如果本次可转债成功发行,将优化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和流动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整体偿债能力,能够保障本次 可转债本息的偿付。 ④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为 15,357.02 万元,发行人期末 的应收款项主要来源于美的集团、海信集团、格兰仕集团、富诚集团等家电、汽 车领域客户,回款及兑付情况良好,其中,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为 29,919.73 万元, 主要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美易单等电子应收账款凭证,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发行人亦可根据资金需求通过票据贴现快速回笼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能够有效保障 本次可转债本息的偿付。 ⑤ 发行人综合融资渠道较为通畅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征信记录较好,发行人可以在银行、其他金融机 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融资通道较为通畅。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较好, 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发行人获得并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 81,509.47 万元, 授信额度较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综合融资能力,发行人可转债 发行后不能按时偿付本息的风险较小。 ⑥ 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升盈利能力 4-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将会指定专人负责发行人可转债的本息偿付工作, 并在后续的筹资、投资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中,充分考虑本次可转债本息的兑付 情况,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金额制定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 同时,发行人未来计划进一步加强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扩大销售规模并提 升盈利水平,推动各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偿付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前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能够有效保障 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息的偿付,同时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风险因素” 之“三、(二)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之“7、本息兑付的风险”对相关风险进行 了充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 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 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 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 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各项偿债能力指标较为健康,具备良好 的整体偿债能力,同时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变现能力较强,发行人综合融资渠 道较为通畅,后续发行人计划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扩大销售规模,提升盈利能 力,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为本次可转债本息的偿付提供保障, 因此发行人未来债券兑付整体可控,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 补充“本息兑付的风险”的相关风险提示。 2. 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1)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性 投资的说明如下: “(一)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 4-1-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 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 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 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 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 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 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 的投资金额)。 (六)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 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 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董 事会为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六个月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 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 类金融业务及投资,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4-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 施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③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新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④ 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借 予他人款项、拆借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拆借资金余额。 ⑤ 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者拟实施 委托贷款情形。 ⑥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经核查,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为了提升资 金运用效率,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了结构性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收益凭证 产品等银行理财产品,相关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 产品的情形,不涉及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3) 相关财务报表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 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性投资占归 项目 账面价值 具体项目 财务性投资金额 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的比例 交易性金融资 7,030.86 收益凭证产品 - - 产 4-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押金、保证金、员 其他应收款 791.36 - - 工备用金等 可供出售的金 - - - 融资产 理财产品及留抵 其他流动资产 1,929.51 - - 税金 长期股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 投资 其他非流动资 预付长期资产的 2,342.30 - - 产 购置款 其他非流动金 - - - - 融资产 合计 12,094.02 - - - ①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7,030.86 万元, 为低风险、保本类收益凭证产品,产品期限为 155 天,属于现金管理业务,不属 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到期年化收 风险 机构 品种 产品类型 期末余额 益率 类型 国泰君安证券股 保底收益不 收益凭证产品 本金保障型 7,030.86 低风险 份有限公司 低于 2.30% 小计 7,030.86 - ②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91.36 万元,主要为 各类押金、保证金、员工备用金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往来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09/30 项 目 金额 占比 保证金、押金 331.88 39.71% 员工备用金 489.81 58.60% 其他 14.15 1.69% 账面余额 835.84 100.00% 4-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坏账准备 44.47 5.32% 账面价值 791.36 94.68% ③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1,929.51 万元,主要为 大额定期存单及留抵税金等。其中,理财产品期末余额为 1,016.73 万元。大额定 期存单属于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产品 产品 购买本金 收益率 购买主体 受托方 起息日 到期日 号 名称 类型 (万元) 区间 广州市聚 民生银 可转让 年化收 赛龙工程 行东莞 大额 1 大额存 1000.00 2023/2/20 2025/1/20 益率 塑料股份 厚街支 存单 单 2.70% 有限公司 行 合计 1,000.00 - - - ④ 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342.30 万元,主 要为发行人预付长期资产的购置款,用于购置生产设备、设备配件及基建工程等,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比 交易内容 1 南通金韦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623.82 69.33% 生产设备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 2 366.55 15.65% 购地保证金 有限公司 3 安徽台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64.70 2.76% 生产设备 4 科倍隆(南京)机械有限公司 62.37 1.81% 生产设备 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 5 41.64 1.78% 生产设备 司 6 广州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8.97 1.66% 基建工程 7 上海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6.66 1.57% 生产设备 8 广东同睿建设有限公司 30.50 1.30% 基建工程 9 芜湖远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64 0.63% 基建工程 广州市瑞佳通风降温设备有限 10 12.00 0.51% 生产设备 公司 11 杭州国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11.76 0.50% 生产设备 4-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比 交易内容 芜湖鑫起起重设备销售有限公 12 7.92 0.34% 生产设备 司 13 安徽富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6.66 0.28% 生产设备 14 其他零星付款 24.12 1.03% 设备及配件 合计 2,342.30 100.00% - 经核查,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 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亦不存在 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 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 金融业务等情形,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不涉及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 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对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的情形。 二、《问询函》之问题 2 第(3)、(7)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 25,000 万元,其中 19,000 万元用于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 6,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对现有业务的扩产,通过购置 土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建设生产基地,目前环评及土地程序正在办 理中。项目建设周期 24 个月,第 3 年开始投产,计划按 40%、80%、100%进 度分三年达产,达产后将新增各类改性塑料产能 5 万吨,预计综合毛利率为 13.54%。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塑料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7.21%、83.27%、 86.51%和 89.99%,毛利率分别为 17.37%、12.73%、10.39%和 9.75%。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35,856.46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使用 17,150.98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55.49%。其 中,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华东二期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比例为 18.60%,华南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华南二期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4-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3) 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环评、土地等审批程序目前 的最新进展情况,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情况下是否存在项目实施不确定性,是 否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7)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 额,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方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阅 了本次募投获取环评文件的进度及程序;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 查阅《重庆市渝北区先进制造“十四五”规划》;查阅了发行人与重庆创新 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聚赛龙项目投资协议》;查阅了本次募投项 目拟用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查阅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重庆聚赛龙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重庆市渝北区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聚赛龙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 金付款凭证;通过与发行人管理层访谈等方式了解募投项目用地取得办理进度, 并获取了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3. 通过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与发行人管理层访谈等 方式了解本次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取 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及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核查是否能够 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二) 核查意见 4-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环评、土地等审批程序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募投 项目用地尚未取得情况下是否存在项目实施不确定性,是否会影响本次募投项 目的实施 (1)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取得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渝(北)环准[2023]33 号《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 准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 的环境保护措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2) 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审批程序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 创新经济走廊,用地面积约 40 亩,发行人已与重庆市渝北区国资委下属重庆创 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就发行人在渝北区投资建设高分子 材料研发制造基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协 助发行人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要素保障问题,为本次募投项目正常生产 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先进制造“十四五”规划》及相关城市 规划等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当地对相关地块的产业布局和城市规划。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市渝北区常务会议已原则同意本次募投项目落户 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相关地块,并指示抓紧推进项目用地招拍挂工作,推动项目 尽快落地建设。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于 2023 年 5 月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渝北规资条件[2023]0006 号)。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用地位于创新经济走廊,用地面积约 40 亩,拟用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 然保护区,项目用地后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牌挂程序,初步预计完成时 间为 2023 年 9 月底前,具体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后接牌为准。 2023 年 9 月 19 日,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成交确认书》,竞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发行人与重庆市渝 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 年 10 月 7 日,发行人按照前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续发行人将 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 此外,如募投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落实,发行人亦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一方面,发行人将积极协调当地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募投项目用地;另 一方面,发行人可在周边地区以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满足项目用地需求,保证 募投项目顺利投产运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将督促聚赛龙及其子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的土地法规规定,在本次募投项目动工前依法履行招拍挂程序、 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本人将协助聚赛龙及其子公司 与重庆市渝北区相关部门及办事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推进用地审批程序;如募 投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落实,本人将积极协调重庆当地相关部门及办事机构重新安 排募投项目用地,以及在周边地区以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保证募投项目顺利投产运营。” 针对募投用地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三、 (一)与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无法取得 的风险”,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入与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 中,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用地面积 约 40 亩,公司已与重庆市渝北区国资委下属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签订投资协议,就公司在渝北区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重庆 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协助发行人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要 素保障问题,为本次募投项目正常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公司后续将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缴纳土地费用并取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但若公司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本次募投项目存在需要进行建设方案 调整甚至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落实募 4-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投项目相关土地流程正在积极推进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 求,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后续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募投项目原 拟用地块,发行人将积极尽快寻找其他可用地块替代或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措施, 确保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 中补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无法取得的风险”的相关风险提示。 2.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 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产生污染物的项目为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该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改性塑料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排放量 (t/a) 颗粒物 混料粉尘、破碎粉尘 3.2904 非甲烷总烃 4.6970 苯乙烯 0.2144 丙烯腈 0.0097 甲苯 0.0063 挤出、注塑废气(合并排放) 废气 乙苯 0.0150 1,3-丁二烯 0.0003 二氯甲烷 0.5052 酚类 0.0789 油烟 0.0022 食堂油烟 非甲烷总烃 0.0328 COD 2.005 BOD5 1.423 SS 1.707 废水 NH3-N 生活废水、生产废水 0.204 磷酸盐(以 P 计) 0.024 动植物油 0.315 石油类 0.018 LAS 0.280 噪声 噪声 挤出机、切粒机等设备运行 / 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 固体 收集的粉尘及不合格品等 生产过程及污染物处理过程产生 0 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 4-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排放量 (t/a) 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 滤料及废含油棉纱手套等 设备运营及污染物处理过程产生 0 危险废物 生活及餐厨垃圾 生活及餐厨 0 (2) 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 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保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是否能够与募投 主要环保措施及处理措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能力 项目实施后所产 施 生的污染相匹配 集气罩四至设置垂帘, 废气经集气罩进入布袋 颗粒物 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 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 废气经处理后满足 苯乙烯 《合成树脂工业污 集气罩四至设置垂帘, 丙烯腈 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 甲苯 GB31572-2015) 废气 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 是 乙苯 附及催化燃烧装置处理 1,3-丁二烯 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二氯甲烷 酚类 废气经处理后满足 油烟 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 《餐饮业大气污染 专用烟道排放 物排放标准》 非甲烷总烃 (DB50/859-2018) COD 处理后,排入市政 BOD5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 管网的满足《污水 SS 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冷 综合排放标准》 却循环水及经沉淀池处 (GB8978-1996)三 NH3-N 理后的地面清洁废水一 级标准; 废水 磷酸盐(以 P 计) 并经生化池处理。综合 处理后,排入外环 是 废水处理后通过市政管 境的废水满足《城 动植物油 网进入石坪污水处理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厂,经处理后排入朝阳 物排放标准》 石油类 河 (GB18918-2012)一 LAS 级 A 标准 处理后符合《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 噪声 噪声 排放标准》 是 局,加强设备维护 (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 废包装材料、布 固体 袋除尘器收集的 分类收集、贮存、处理 妥善处理及处置 是 废物 粉尘及不合格品 和处置 等一般工业固废 4-1-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能够与募投 主要环保措施及处理措 类型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能力 项目实施后所产 施 生的污染相匹配 各类危险废物收集、包 废活性炭、废催 装与存储按照危险废物 化剂、废滤料及 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废含油棉纱手套 由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 等危险废物 置单位清运处理 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 生活及餐厨垃圾 及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 的单位运输处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入生产经营后仅产生少量废气、 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发行人将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废水等 污染物经过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通过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降 低噪音,妥善处理及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及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 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3)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设备及设施投资金额预计为 350.00 万元,环保工程投资 金额预计为 300.00 万元,主要为集气罩、隔油池、生化池等,合计 65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针对募投项目环境保护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 之“(一)与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5、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风险”,具体 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主要进行改性塑料的生产, 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音及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物。公司已照当地环保要 求及相关污染物排放要求,规划了环保措施及处理设施,但若在未来募投项目投 产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或未按严格标准执行环保措施, 公司仍存在因违反环保要求而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行产生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及生产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主要为与生产相关的环节,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项目 4-1-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涉及环保设施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发行人已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各类 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项目实施 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在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 风险”的相关风险提示。 (以下无正文) 4-1-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吴传娇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史一帆 年 月 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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