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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焊华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0-25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

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务,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估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

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

序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

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

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

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

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

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6、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9、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

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分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