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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戎技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9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的《厦门嘉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根据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
产业基地布塘中路 1670-2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副董事长王如顺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现场方式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388,880 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73.2970%。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表,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参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22,5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3%。

    3、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00,2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5,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表决情况:3,224,8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5,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5%。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00,2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5,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2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5,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00,2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5,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2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5,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22,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   本所未知该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22,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00,2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5,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2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5,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22,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22,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16,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16,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5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16,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16,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9)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结
构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16,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16,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22,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22,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
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16,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16,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16,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16,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85%。

    (13)审议通过《关于对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85,388,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22,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3,4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7%;22,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7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华晓军




                                                     执业律师:刘云龙




                                                     执业律师:法 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