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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一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1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8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
9:15-15:00。

    3、召开地点: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湖北中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汪晓霞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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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1,165,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09%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
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71,13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1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29,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建 8 万吨先进电子材料产业基地项目并签署相
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5,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5,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 29,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尚红超、常小宝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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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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