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043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14:00 2、 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311,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982,307 股的 32.22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304,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982,307 股的 32.2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982,307 股的 0.005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23,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982,307 股的 1.9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2,317,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982,307 股的 1.899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982,307 股的 0.005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4,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7,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246%;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27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2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方股东王瑞庆(持有股份 22,880,000)、关联股东 李雯(持有股份 12,000,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4,880,00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8.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11,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11,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3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晓腾、庄东红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