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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9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乡天
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
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至 13,000 万
元(含),资金来源为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
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艳芳                     申华萍                     唐有根




                                                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