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万密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6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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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
管理办法》”)、和《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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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述
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五)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本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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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
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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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
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
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
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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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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