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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万密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6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以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
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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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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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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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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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预
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触及前述第(四)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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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
时报告(监事会 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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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者职务
                 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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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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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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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所有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已披露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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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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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持有、控制公司 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 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
              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七)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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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其他情形;

     (十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第(三)、(五)、(十二)、(十三)
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
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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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
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
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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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
              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洽
              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
              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 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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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十)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
              定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

       (一) 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
              签后对外披露;

       (二) 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编制,董事会秘
              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
              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
              告。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深圳市捷
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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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四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件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 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已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
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
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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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事
件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
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节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
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件,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
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件报送资
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
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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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
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九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七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
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二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
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
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
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
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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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八节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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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
              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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