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国能日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
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
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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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并同意
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同意
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本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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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发行,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
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
因素的基础上编制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
及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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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
顺利推进本次发行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
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前
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司经营效益,降低公司运营成
本。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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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顾科、杨挺、谢会生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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