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7-2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及可操
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
董事会特制定《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
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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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和诉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现金分红的实施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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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金额除以现金股利与折算的股
票股利金额之和。
前述所称“重大资金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股票股利的实施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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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报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结合各方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报经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时,公
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规定比例的原因,并就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变更或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的规定。
2、公司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说
明原因后提出调整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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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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