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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能日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10-24  

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3-12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子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
为人民币 3,300 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阜新中特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
担保额度为 9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阜新中特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中特”)
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恒信”)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3C2951002),公司
为阜新中特与海通恒信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

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被担保方预
                         本次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计剩余可用
                           金额
                                      保余额         保余额       担保额度
   国能日新   阜新中特     836           0             836           6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
额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及阜新中特与海通恒信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7)。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主合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就阜新中特电力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L23C2951002)
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
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租赁物件价格为 8,360,000 元(大

写:人民币捌佰叁拾陆万元整)。
    3、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
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
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

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
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
必须增加的款项。
    4、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

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期间: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
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叁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
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6、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主合同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保证
人同意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7、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双方签署(非自然人的签署方式为盖章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自然人的签署方式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为阜新中特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1,712.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3,3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3.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国能日新、海通恒信);
    2、《融资租赁合同》(阜新中特、海通恒信)。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